一、代理费:
1. 以电汇方式付汇
按与外商签定合同金额的1%(上海客户), 1.5%(上海地区外客户)乘以付汇时的外汇汇率或进口税单上的
外汇汇率收取。 如单笔代理费金额未满500元,则按500元收取。
2. 以信用证方式付汇
如需开具进口信用证统一按与外商签定合同金额的1.5%乘以信用证付汇时的外汇汇率收取。
二、其他抽单,换单, 办理机电办进口登记表,进口化妆品食品标签, 通关, 提货, 以及国内运输等费用
以实际花费结算。在通关过程中出现查验及熏蒸等费用按实际结算。
三、付汇银行手续费按实际收取。
四、以信用证付汇的收取开证金额的30%保证金, 如为远期信用证则需提交相应的担保.
预付汇款在收到客户付汇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外付汇;货到付款在收到报关单后及客户付汇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外付汇(大批量的集中报关单付汇需7个工作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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